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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实质审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作者:深圳仁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14 08:33:09
商标实质审查是指深圳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那么商标实质审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1、商标是否具备《商标法》第8条关于法定构成要素的规定;
2、商标是否具显著性,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3、商标是否有禁止翻译、摹仿、复制他人驰名商标;4、商标是否有禁止虚假地理标志;
5、商标是否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商标是否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7、商标是否违反禁止使用或者禁止注册的标志的规定;
8、商标与撤销、注销、失效不到1年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实质审查时间:商标实质审查需要5个月的时间,但这个也不是一定需要5个月时间的,有些审查时间更多有些则更长,因为审查的内容不一样,时间就不一样。
商标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既然是资产,就会涉及到“买卖”。我们在“买卖”商标时该如何判断商标的价值呢?如何判断“老商标”的价值所谓“老商标”,指的是已被使用过的商标,而非申请时间较早的商标。这些“老商标”要比那些“新商标”(还未使用过的商标)更具有价值。
看商标的申请时间商标申请的时间越早,其价值就越高。“老商标”注册的时间越早,就说明它被使用的时间越长,其知名度也会更高一些,“老商标”是“越老越吃香”。看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共分为45类,有热门类别也有冷门类别。
一般来说,热门类别的商标由于注册量大而很难注册成功,所以此类商标的价值也相对更高。比如:第25类(服装鞋帽)、第30类(方便食品)、第3类(日化用品)、第9类(电子电脑)、第20类(家具)、第35类(广告销售)等。看群组的商品项以前大家在注册商标时,为了“少花钱多办事”会尽量扩大商标的群组范围,减少商品项数量。这样的商标虽然群组范围广,但商品项则相对较少,商标的性价比不高。
所以,建议大家选购那些群组和商品项数都多的商标。看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商标专用权的期限是十年,到期后申请人可通过续展继续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所以说,商标专用权越长的商标,其价值也相对高一些,毕竟谁也不想刚花钱买到商标后马上还得再花钱续展吧。看商标的注册流程一般来说,注册流程中行政复议的流程越多,则说明该商标稳定性差,其价值也越小。
注册流程中正常的行政流程(如:续展、变更等)越多,则说明该商标被经常使用,稳定性好,其价值也相对越高。如何判断“新商标”的价值所谓“新商标”是还未被使用过的商标。此类商标是申请人注册后专门用来交易的。“新商标”该如何判断其价值呢?看商标申请时间商标申请的时间越晚,其价值就越高。“新商标”由于未被使用,容易被任何单位和个人提“撤三”。
所以,注册时间越早的“新商标”,其被提“撤三”的风险也越高,价值就越小。看“眼缘儿”对于“新商标”来说,其价值的大小还得看购买人的主观判断。简单来说,如果购买人对商标很有感觉,那这么商标就可以卖个好价钱,反之可能一文不值。
域名,是用以简化记录服务器IP地址的马夹,所以,域名只有通过解析到具体的IP地址才能访问网站,就相当于给IP地址穿上的一件马夹,避免我们去记那一长串的数字。可以说,域名的价值是依托于服务器的,没有域名的服务器,可以用IP地址访问,而不解析的域名,就仅仅只是一串字符而已。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显著标志,不同公司提供的相同商品,对于大众而言,商品上印刷的标志,代表的就是不同公司。
商标的价值,是依托于产品和公司的。由这一点来看,商标和域名是有其相似性的,广义上来说,它们都是一种指代的符号而已。但是,域名由于其技术特性,它是虚拟的和全球唯一的,同样的域名不可能同时被两个人注册,它遵循着先注先得的原则,而商标,则允许在不同领域,由不同的人持有相同的商标,比如中国的中华、梅花等。从这一点上看,域名的独有性,似乎更好一些。
从商业的角度来看,域名因其独特性,可以把它当作一个企业的商标。不过,可以肯定地说,域名与商标注册没有绝对的联系。在这个眼球经济时代,作为企业,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是希望它的实物商标与网上商标保持高度一致的,以使大众无论从哪个途径,都能将目光聚焦在它的身上,为此,企业们也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比如商标之争比较有名的当属加多宝和王老吉,域名方面,作为米农,所听到见到的域名仲裁案例也不在少数。
由于域名和商标分属不同领域的不同系统,再加上时间差的原因,一般企业想要达到理想状态,是有难度的。比如说,自已注册的商标,其对应的域名不一定是未注册状态,这个时候,域名权与商标权,甚至商号权、网站名称权等就形成了冲突。除了收购外,另外一个途径就是仲裁。因为收购是域名投资市场正常的交易行为,在这里,重点要说说域名仲裁的那点事。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企业运营互联网实施品牌推广的情况已经成为企业品牌推广的基本方法之一。当然也就存在一些不法企业采用侵害其他企业商标权的办法为自己企业的产品营销铺路的情况存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企业运营互联网实施品牌推广的情况已经成为企业品牌推广的基本方法之一。
当然也就存在一些不法企业采用侵害其他企业商标权的办法为自己企业的产品营销铺路的情况存在。在互联网品牌推广中,较为常见的品牌推广的违法形态如下:商标注册公司为大家举例如下:
甲公司在第5类商品上拥有“A”商标的专用权,且对外做任何商标授权使用。甲公司发现,通过某搜索引擎,输入“A”,搜索结果中显示“A”商标下的产品相关的网页标题,但点击该网页却进入了乙公司的官方网站或乙公司的产品宣传网页。而且乙公司网页所宣传的产品与甲公司“A”商标产品存在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则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甲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如果“A”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则无论乙公司涉案网页所展示的产品是否与甲公司“A”商标下的产品相同或类似均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注意其间涉及甲公司名称权被乙公司在上述推广中滥用的,则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损害竞争对手。
关于此规定中的企业名称有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全称,第二种情况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字号。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经营者使用的是他人企业全称,其侵权认定比较简单。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企业字号仅仅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对该名称的使用并不能直接构成对他人企业的不正当竞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因此,就上述侵权案例而言,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如果甲公司能够举证甲公司的名称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字号,则可以主张乙公司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反则无法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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