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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行为通常有哪些表现形式

作者:深圳仁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6 08:58:30

深圳商标注册抢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

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我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2.商标权利意识淡薄;3.眠于权利之上。

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这与我国《商标法》是相悖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商标注册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

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以往由于我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我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商标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抢注其他在先权利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权利冲突问题,一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恶意将他人已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注册为商标。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商标注册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专利法、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

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专利权、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综上所述,面对形式多样的商标抢注行为,只有明确他们各自的法律性质,才能通过已有的商标法律制度予以迎头痛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由于知识产权领域涉及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较广,因此很多企业或个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比较浅显,对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和专利申请的流程和材料并不明确。一些客户也谈到自己对知识产权的认知较为模糊,也是听别人说才知道要进行专利申请。通过交流,我们发现大部分客户对专利申请的必要性了解不透彻,对于个人是否能申请专利也不知道。那么个人能否直接申请专利呢?小编现在就为您揭开谜题。

(一)专利申请纸质提交

1、第一步:不知道专利申请表如何写?你可以在商标局的网站上下载一份和您的专利类型相似的专利申请范本,完全弄明白后照葫芦画瓢修改为自己的。

2、第二步:完成第一步的资料填写后就可以去商标局申请了,然后就是缴费办理。

(二)专利申请电子提交

1、第一步:在专利局的网站上下载一篇授权的和自己技术差不多的专利,读懂对方的专利,模仿一遍。写成专利的稿件。

2、第二步:在专利局网上上注册电子申请账户。同时给专利局邮寄网上申请电子账户的申请书,和协议。

3、第三步:在自己的电脑上安装CPC(专门用来递交专利的软件,专利局网站可以下载)就可以电子版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费用减缓请求书,接着缴费办理。

(1)商标主要是用来差异产品的,代表着产品的诺言,有必要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产品相联络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

商号主要是用来差异公司的,代表着厂商的诺言,有必要与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络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络更严密。

(2)商标依照《商标法》的规则进行注册和运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规模内有用,并有法定的时效性;

商号依照《公司法》或《公司挂号管理条例》挂号注册,相同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挂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规模内有用,并与公司同生同灭。

(3)在中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维护;

而商号权仅对比民法通则关于公司名称权的维护方法维护。

(4)带有某公司商号符号的含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到另一国家时,出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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