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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转让要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深圳仁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11 08:00:37

商标权转让要注意的问题:

1、商标权是有期限的。在订立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之前,应先审查作为合同标的的商标专用权是否还在其有效期内,有效期还有多长,是否办理了深圳商标注册续展手续等。这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将已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即没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欺骗对方。

2、商标权转让必须按着法律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转让。

3、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4、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1)对于受让人用药品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

(2)对于受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3)对于受让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5、许可他人使用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商标局责令提供而仍拒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时,视为被许可人主体不合格,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6、在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即是否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成为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的主体。

对于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相对人不得与之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如果签订手续已办理完毕,则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或视为根本未成立的合同。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如果是文字,就看是否是同一文字来认定,图形的话就找相关人员来确认了,不过商标注册的时候如果近似前期会被驳回不予初审,但是可以根据商标法三十四条规定有一次复审的机会,通过复审可以完成商标注册,这要是经核准注册就不算是侵权了。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具备下述三个构成要件的,构成侵权行为:

1)商标是否相似;商标近似主要从商标的音、形、意、构成等角度进行分析。

2)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3)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图片相似度达到多少算侵权?如果对方申请了专利,而你的作品又和对方非常相似,那是否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标准是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申请的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这里讲的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主要指在视觉上、美感上的相同或者相近似。

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企业注册全类别商标的好处,全类商标注册的类别是《分类表》上所列的全部类别,目前共有45个类别。如果全类商标注册申请获得商标局核准,申请人对同一个商标在45个类别上享有商标专用权。那么企业注册全类别商标的好处有哪些?企业注册全类别商标的好处企业注册全类别商标的好处有哪些?

1、防止他人攀附自己的品牌价值:商标全类注册最直接的意义在于,一旦注册成功,其他任何人在任何类别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都会很难。而他人未经同意使用时,还可以合法地要求其停止使用。商标是品牌建设的基础,在45个类别上做好商标保护,一方面能防止自己的商标因为他人在其它类别注册了相同或近似商标而被淡化。

2、塑造商标优势,保持品牌竞争力:商标作为品牌建设的基石,一定程度上其实代表了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能够把自己的品牌做好,当然是每家企业的梦想,但这与市场的公平竞争并不矛盾。所以很多时候,率先取得成功的是他人也很正常。

3、获得比“驰名商标”更大的保护: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驰名商标其实并不仅仅是一个荣誉概念,其性质更像是被侵权企业的一张盾牌。因为按照法律法规,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4、防止品牌价值被他人“破坏”:主要是指通过全类注册防止他人在性质冲突、用途冲突甚至会对自己的商品/服务产生不良影响的商品/服务种类上注册了相同名称的商标,从而使自己的商誉、品牌价值蒙受损失。

5、为企业发展、品牌壮大“铺路”:企业的发展轨迹一定是当其壮大到一定时期(20年、50年后),就极有可能利用自已的品牌效应走向多元化投资和发展路线。除开自己开展新型业态、开拓新市场外,还有可能参与其他产业的投资,这时全类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在我国,商标权的转让应当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不是简单的转交就可以完成商标转让。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公司这里给大家解答具体的转让步骤如下:首先,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共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根据《商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在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后,双方必须到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1份,并附送原《商标注册证》,在提交申请书时,还要缴纳申请费、注册费。

其次,商标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商标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备,转让方转让的商标和使用的商品与原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完全符合,受让方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与转让方使用的商品质量是否一致,转让方的商标是否从未使用过等事项。审查的结果,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可以转让,予以核准,发给受让方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如果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则会驳回申请,并以《商标转让驳回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受让方。

受让方不服,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根据《商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会发给受让方相应的证明,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受让方就享有“××”商标专用权。

一、商标权转让包括类型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一)合同转让

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二)继受转让

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

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

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三)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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