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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流程和时间

作者:深圳仁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26 08:19:11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自身的特点,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商标的审查、核准注册工作。为此,《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就决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办理,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明确了集中注册的原则。

分级管理则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该地区开展商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利于把商标管理工作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这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又一个突出特点。

《商标法》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自己调查时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还可以同时对其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行保护的原则为当事人解决商标纠纷提供了便利,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的申请人只要异议答辩得当,该异议并不影响商标的正常注册。一般情况下,在提交商标注册大约半年之后,有的申请人可能会收到商标局寄来的一份《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这是因为申请的商标在公告期被他人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但这并不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的申请人只要异议答辩得当,那么就不会影响商标的正常注册。

一、商标异议答辩期限一般来说,被异议人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的法定期限为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若被异议人选择放弃答辩,或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答辩,都将被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其后商标局将依照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相关证据等,裁定异议商标是否存在存在近似商标、是否系恶意抢注商标等问题。商标被宣告无效概率甚大。

若被异议人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答辩,被异议人可针对商标被异议理由做出针对性反驳。商标局在认真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并经调查核实之后,将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裁定:若异议理由不成立,异议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若异议理由成立,异议商标将宣告无效。

二、商标异议答辩方式商标被提出异议申请后,被异议人需要进行商标异议答辩,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

1.被异议人在法定的时间期限内自行将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寄送商标局,这种方式对申请人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

2.被异议人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答辩事宜。

三、商标异议答辩流程和时间

1.被异议人进行材料准备;

2.被异议人自己提交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材料,提交材料须在1个月内作出;

3.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后,受理该商标异议答辩事宜,时间一般为1-3个月;

4.商标局对商标异议材料进行审查裁定,并下发决定书,时间一般为12个月内。

另外,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专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发明创造知识产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关于申请专利的方法具体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来一起看下:如何申请专利产品个人申请专利(例如,非服务发明人或公司代表)申请专利需要以下工作:

一、主体。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普通人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如果是特殊的个人,则必须委托给专利代理机构。特殊人士包括:1、在中国没有永久居留权或营业所的外国人;2、长期在国外生活或工作过的中国人;3、港,来自澳大利亚和台湾的同胞。中国人在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还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处理。

二、对象。发明有发明,实用新型和设计。有必要确定申请前的类型,不同类型申请的条件和成本,要保护的内容以及授予专利权带来的经济利益。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发明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设计保护期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三、计划发明专利必须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需要初步审查,以授权公告。1、发明专利需要提交请求,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并在必要时提交说明书的图纸。2、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提交请求,声明,说明,规范图纸,规范摘要和摘要图纸。3、专利需要提交设计图片或照片的请求。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约需8-12个月。

正式审查通过后,将发出授权书,并将处理获得证书的程序。专利证书将在支付许可费后约2-3个月获得。具体时间取决于审查员的审核速度以及申请人信息的详细程度和图纸的可用性。

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商务部曾于2007年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管理进行规范,考虑到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审批管制,但同时又需要对特许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督,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依法备案,同年,商务部亦于2007年4月发布《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已经修订),进一步细化了特许经营备案的相关事宜。

特许经营备案尤其是备案信息的公开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但个别不法经营者假以商务部特许品牌备案信息公开所产生的公信力,蒙蔽公众及工商行政执法机关,暗行商标侵权之实,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

首先的特许经营一般为规模化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中特许品牌的被许可人所开展的商业经营活动可能分布在全国的众多地域。故,如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经营进行商标侵权无疑会使得侵犯行为具有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这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增大商标权人的维权成本及维权难度,而且会在较广的范围内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使得为数众多的消费群体的消费利益得不到保障,进而有害于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

其次,就商标维权而言,通过向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侵权举报是重要的维权方式,也是较为快捷的、低成本的维权方式,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侵权后,在面对商标权人的维权时,尤其在面对工商部门的侵权调查时,往往以其特许品牌已通过商务部备案且具有合法权利基础为由对其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掩饰,以期达到蒙蔽工商行政机关,规避行政处罚的目的,由于特许品牌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晦性且其权利基础具有形式合法性,且公众大多不了解特许品牌仅是备案性质,工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往往也难以直接判断特许品牌的性质及其背后的权利基础是否合法,从而也就不能有效地对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这一新型违法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理,进而使得商标权人通过工商机关进行维权具有了相当的障碍,而不得不选择成本更高、时间跨度更长的诉讼维权,这不仅增大了商标权人的维权难度及维权成本,重要的是不利于更加有效、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

再次,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破坏了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减损了政府备案信息公开的公信力,笔者认为此种侵权行为应该得到商务部门,尤其是特许经营管理部门的重视。综上,本文对部分不法经营者间接利用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合法权利形式作为外衣,备案特许品牌,进而以特许品牌之名,行商标侵权之实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以及探讨,造成这一侵权现象的原因既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权利客体间可能存在一致性的原因,又有不法经营者对他人知名商标商誉攀附搭借的主观恶意,同时亦有特许品牌备案体系的不完善之处。

当然,笔者无意于对我国的特许经营备案制度进行指摘,仅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以及共同的思考,从而使得更多的专业人士能够关注这一较为新型的商标侵权现象,为我国的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备案制度提供更多的有益的建议,进而压缩不法经营者的侵权空间,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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