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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通常有哪些形式?
作者:深圳仁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3 08:42:22
由于个人和公司申请专利在审查上没有难度差别,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您要申请的专利属于职务发明,还是个人发明,这个问题牵扯到专利归属权的问题,对以后专利所产生的价值有直接关系。
个人申请归个人所有,与公司无关,职务发明由个人申请容易产生专利权属纠纷;公司申请权益归公司所有,无权属纠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司上市做价方面比较易操作。
个人申请如果经济困难的话可以享受减免,减缓前三年所交年费,只要交15%;公司申请的话费用较贵,但在部分地区可以享受政府补贴。
个人申请的话不利于品牌宣传,公司申请有利于企业品牌宣传,利于后期融资。
个人申请可以享受减免缓、在部分在区有政府资助;公司申请在部分地区可享受政府补贴、利于评优、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专利质押等等。
从费用上看,似乎个人申请更好一些,但如果针对企业,从长远上看还是以公司名义申请更好。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依法将商标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商标转让的一般形式有:合同转让、继承转让、行政命令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转让注册商标;继承转让是指依法注册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注册商标。商标的重要性:
一、商标是企业的标志,也可以说是企业文化的表现。代表企业形象。商标保护可以保护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二、商标是专有使用权。受知识产权法保护。注册商标和购买商标要花一定的钱。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被他人使用实际上是保护自己的财产。
三、随着每一个品牌的建立,商标同时也成为一种增值商品。当它成为一家大公司时,商标也会升值。这是商标的预期价值。
四、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转让注册商标,不得造成识别错误、混淆或者其他不利影响。
五、、转让申请书提交后,商标局应当向受让人发出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商标局应将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寄给登记人(除外国注册人和澳门香港外)。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根据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地址。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不予验收,并向受让人发出拒收通知。
六、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应当通知受让人(直接办理的,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地址邮寄给受让人;代理办理的,送代理机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改正的,商标局有权视为放弃或者不批准。
七、转让申请经批准后,直接办理的,由商标局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地址邮寄转让证书给受让人,代理的,发给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转让,应当公告。证书上的签字日为公告日,受让人自公告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八、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者不予批准的,由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九、申请转让的受让人由一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者证明只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当申请补发。
十、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应当将全部文件送交商标代理机构。
十一、申请类别按《商标注册证》批准的国际分类填写。
十二、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在法定程序中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对方的行为。
十三、商标变更是指商标注册人经核准注册后,变更其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商标转让是指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而未转让已变更的商标专用权。
2001商标法修改后就能凭身份证进行个人商标注册,但07年限定了自然人申请必须有经营资质,具体来说就是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承包合同等。而且有一点必须注意,个人申请商品类别必须与其经营范围相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三、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四、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五、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六、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在先申请原则是我国商标申请和注册的基本原则,此外我国商标注册申请还遵循“自愿注册”原则、“优先权”原则。我国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做法。《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如果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则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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